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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推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 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 其发明专利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每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后奖励资助800元,授权后再奖励资助 800元。
第五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 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每项符合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奖励资助300元,授权后再奖励资助300元;每项符合规定的外观专利申请后奖励资助200元,授权后再奖励资助200元。
第六条 凡区内企业专利年申请量达8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申请量达6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申请量达3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 万元。
第七条 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荣 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京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在高新区网站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 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获奖证书。
(六)其他需要的说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是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将如数追回。情节 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