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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0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推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 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其发明专利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每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后奖励资助800,授权后再奖励资助 800元。

 

第五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每项符合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奖励资助300,授权后再奖励资助300;每项符合规定的外观专利申请后奖励资助200,授权后再奖励资助200元。

 

第六条 凡区内企业专利年申请量达8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申请量达6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申请量达3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万元。

 

第七条 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荣 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京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在高新区网站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 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获奖证书。

(六)其他需要的说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是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将如数追回。情节 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