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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区关于加快“三个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08  浏览次数:

南京高新区关于加快三个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宁高工委【201029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要求,全面实施一手抓高端产业,一手抓实体大项目的两手抓战略,瞄准苦干三年、扭转局面、再创辉煌,建设国家级创新型科技园区的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高新区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南京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南京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办法》和《南京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附件

1、《南京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办法》

2、《南京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附件1

《南京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办法》

为推动全区科技创新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优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二、评奖设置及标准

(一)每年财政专项安排2000-3000万人民币,对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且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获得省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后予以配套资金支持。高新区可以以资金、实物等形式对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支持,亦可投资入股。(参见《关于颁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高管经字[2007]12号)。

(二)对高新区内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三)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且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给予上级奖励资金20%的配套奖励。

(四)对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的,申请后每项专利分别予以8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资助,获得授权后再分别奖励800元、300元、200元。凡当年专利年申请量达80项、60项和3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区内专利申请大户,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 2万元。凡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见《关于颁发<南京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高管经字[2007]6号)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对新引进或者建立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重大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实施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七)高新区每年将评选一批科技创新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并予以表彰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南京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加快高新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帮助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平台建设,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企业研发水平,推动园区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范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六)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二、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高新区三创载体、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区内企业建立的国家级相关高层次人才工作平台,适用本办法。

(二)企业建成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三)企业建成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分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四)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进站院士、博士后,企业自主引进海外博士及以上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为其提供三年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租金补贴。

(五)企业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年所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予补助。

(六)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院士、博士后研究课题按期完成,经相关专家认定,能在该企业实现产业化生产的,该课题项目形成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院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立项的,给以适当比例的匹配奖励。

(七)高新区管委会积极协助企业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解决其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的工作问题,帮助其子女入学享受其居住学区内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帮助办理其职称的申报晋升工作。

(八) 鼓励和支持企业结合项目需要引进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南京高新区发展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九)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各类优秀科研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4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10%返还企业,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科研费用。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高层次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从三年内所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中提取30%,奖励给用人单位。

(十一)由高层次人才或团队主持的科研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高新区给予备案和跟踪服务,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项目立项和扶持。

(十二)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群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留学生创业园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协管干部工作领导任副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局,负责人才工作的具体事务。

(十三)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协助办理各类手续,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

(十四)设立南京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总额1000万元,专项用于本办法所述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开发中的奖励。

(十五)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根据高层次人才所实施的项目计划情况,优先推荐风险投资基金。努力拓展风险投融资渠道,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有关扶持资金。提前终止合同、终止项目或自行离开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高新区可终止扶持。

(十七)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人才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八)区内企业若按本规定享受高新区多项扶持政策的可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十九)本办法的各种扶持政策由单位申报,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指定的评审机构评定后,根据不同等级予以支付。

(二十)各类扶持与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企业人员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不得用于企业厂房、车间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不属于科研资助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