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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07  浏览次数:

宁经技字[2006]304号

各产业集团,区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53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切实规范和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现将《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53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核心,具有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制定与实施、科技活动组织与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产学研合作与交流、管理与制造信息化等主要功能。
    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而定,应设立技术中心办公室、专门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中心、产品设计开发室、实验室、中小试基地、工艺标准室及计算机信息中心等机构。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企业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为企业进行技术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权威咨询和顾问。技术委员会主要由企业内部有关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对产品开发方向、技术创新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进行评定,对产品开发立项、方案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产品开发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等;专家委员会主要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及相关企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为企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认可、评审、评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南京市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经济规模基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
    2、具有较好的创新装备基础,有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和设备,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企业组织结构中,已经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具有健全的创新管理机制,有完善的技术开发立项、实施、评估、鉴定验收与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办法,以及部门配合、协作创新的高效管理体系,积极实施运行信息化开发及管理系统。
    5、具有良好的创新投入机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纳入企业年度财力预算,且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3%,有较高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具有较好的人才激励机制,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技术中心人员数不低于3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
    7、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中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积极开展联合创新,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的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实验室、共建技术开发机构或长期合作协议等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与全部开发项目数之比不低于5%,联合创新绩效显著。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经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七条  市经委组织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开展专家质询,并将经核查后的数据输入计算机进行系统计算,得出评审结果,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市经委依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年度技术创新工作目标、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在评审结果为75分以上的申报企业中,择优认定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九条  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安排市工业科技三项费用技术创新项目的财政补助,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同时,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各类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在项目评审中予以适当加分,促进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每逢尾数为3、6、9的年份,市经委对国家、江苏省、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文制定。对于评价不合格的技术中心,市经委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予以摘牌,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对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符合江苏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市经委积极推荐申报江苏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宁经技字[2001]1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