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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121”战略,引导新区中小微企业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进一步优化新区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和示范区,助推全市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发展,根据《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宁新区委发〔2016〕1号)和《南京江北新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先导区行动计划》(宁新区委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应为具备提供科技服务能力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

  第五条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根据新区发展导向和重点,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申报与兑现指南,并组织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支持对象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微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认证、工艺验证、科技查新等服务。

  (二)中小微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服务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

  (三)中小微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成果转让等技术与产学研合作。

  (四)中小微企业向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各类创新创业类服务,包括资质申报辅导、财税、法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推广、金融等。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第八条 为推动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集聚高端人才团队、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

  (一)列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筹)库、新型研发机构新签约培育库及通过南京市备案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三)进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

  (四)经新区认定的“灵雀企业”、“小灵雀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新区科技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

  (六)参加全国、省、市、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比赛获奖且落户新区的企业;

  (七)近3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

  (八)列入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机构;

  (九)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中小微企业向与其有隶属、共建、股权纽带关系的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可获得的最高支持额度由基础额度和鼓励额度累加构成。单个企业的基础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相应鼓励额度,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鼓励额度累加计算,具体计算规则以当年发布的《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券兑现与申报指南》为准。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当年申报与兑现指南,提供购买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凭证,经审核认定后,一般按服务合同金额的35%的比例计入企业申请总金额;向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入库机构购买服务的,可按服务合同金额的50%的比例计入企业申请总金额。

  第十三条 新区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规模大于当年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请有效总金额时,企业可获得的支持金额按各企业经认定的最高支持额度兑现;新区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规模小于当年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请总金额时,企业可获得的支持金额按照其提交的有效申请金额占新区有效申请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单个企业可获得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经认定的最高支持额度。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申报、评审与兑现程序如下:

  (一)每年发布《科技创新券申报与兑现工作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导向及办理流程;

  (二)企业和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四)研究审定审核意见;

  (五)向社会公示科技创新券拟支持对象及金额;

  (六)发文公布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及金额;

  (七)资金兑现。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使用科技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对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并将该企业列入新区严重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已按《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宁新区委发〔2017〕5号)申领2017年度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券且尚未完成兑现的非直管区企业可在其申领额度及有效期内继续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宁新区委发〔2017〕5号)同步废止。

      解读材料: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券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njna.nanjing.gov.cn/cxrc/cxrczc/zcjj/201811/t20181113_1182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