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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元!解决融资风险,新区推出新政策!
发布日期:2020-09-08  浏览次数: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江北新区融资环境,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构建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新区推出“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同时,为规范项目运作和资金使用,新区制订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服务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服务体系,助力国家级新区与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双区”联动发展,江北新区财政局联合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建立政、银、担三方联动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二、“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概况

“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运作模式。江北新区财政局牵头设立“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初始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专门用于补偿纳入业务范畴的中小微企业发生的部分贷款本金损失。贷款本金逾期时,由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合作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分别按照4:4:2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损失。


三、操作模式及流程

1、建立“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企业库。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的企业须在项目企业库中。各产业平台、街道及合作金融机构可推荐企业入库。


2、开展授(用)信审批。申请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分别按照内部流程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内部审查和授(用)信审批工作。


3、纳入补偿范围。根据合作金融机构审核情况,财政部门按内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出具风险分担确认书。


4、合同签订。财政部门出具风险分担确认书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


5、存续期管理。贷款存续期内,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企业开展日常跟踪管理。


6、风险补偿流程。


(1)企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合作银行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和合作担保公司出具《逾期通知书》,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财政部门应与合作金融机构商谈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关催收工作。


(2)宽限期满,企业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抄送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二十日内,将企业未偿本金的40%从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账户中划付至合作担保公司指定账户。合作担保公司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三十日内,将企业未偿本金的80%划付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4)发生代偿后,经财政部门授权,由合作金融机构对欠款企业进行追偿并及时反馈追偿情况。合作金融机构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资金仍按照4:4:2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5)经追偿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核销处理。


以下为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服务体系,助力国家级新区与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双区”联动发展,江北新区财政局联合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统称“合作担保公司”,“银行”统称“合作银行”、“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统称“合作金融机构”)推出“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建立政、银、担三方联动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为规范项目运作和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新区财政局牵头设立“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初始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具体为:财政局人民币4000万元,产业技术研创园管理办公室人民币2000万元,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人民币1000万元,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人民币2000万元,智能制造产业园人民币1000万元。可视项目运作情况调整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规模。


第三条 “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运作模式。“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补偿纳入业务范畴的中小微企业发生的部分贷款本金损失。贷款本金逾期时,由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合作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分别按照4:4:2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损失,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可视项目运作情况调整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 “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重点为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申请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的企业必须已经在江北新区直管区内注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界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各方职责


第五条 组织架构。设立“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工作小组,由江北新区财政局、各产业平台和街道、合作金融机构组成。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价,研究制定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筹措“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

(二)牵头建立“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企业库,实行名单制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按内部规定程序出具《风险分担确认书》;

(四)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补偿手续;

(五)定期开展“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评价工作。


第七条 产业平台和街道。主要负责宣传推广“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梳理区域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配合做好各类企业融资对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资金筹措方案,参与出资“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

(二)配合建立“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企业库,对入库企业的动态调整提出建议;

(三)协助做好企业日常监测和贷款逾期原因调查;

(四)组织参与各类企业融资对接活动,做好“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政策传导。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具体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推进授信审批、用信审批流程,持续开展业务跟踪管理;

(二)对纳入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的企业适度弱化担保、反担保及抵质押要求,合作银行应提供优惠利率,合作担保公司应提供优惠担保费率;

(三)贷款发生损失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并对欠款方进行追偿;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评价工作。


第三章 操作模式及流程


第九条 建立“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企业库。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的企业须在“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企业库中。入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公布入库企业清单。各产业平台和街道可推荐企业入库,并报送调库意见。不在企业库里的企业也可由合作金融机构推荐入库。


第十条  开展授(用)信审批。申请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分别按照内部流程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内部审查和授(用)信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补偿范围。根据合作金融机构审核情况,财政部门按内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出具风险分担确认书。财政部门出具风险分担确认书,即表示同意将该笔企业贷款纳入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财政部门出具风险分担确认书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存续期管理。贷款存续期内,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企业开展日常跟踪管理,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还贷资金来源等进行日常监管。若企业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或债务履约情形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企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合作银行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和合作担保公司出具《逾期通知书》,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财政部门应与合作金融机构商谈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关催收工作。


(二)宽限期满,企业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与合作担保公司分别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代偿核定工作。


(三)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二十日内,将企业未偿本金的40%从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账户中划付至合作担保公司指定账户。合作担保公司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三十日内,将企业未偿本金的80%划付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四)发生代偿后,经财政部门授权,由合作金融机构对欠款企业进行追偿并及时反馈追偿情况。合作金融机构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但代偿后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不得予以扣除)以及诉讼、执行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资金仍按照4:4:2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五)经追偿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核销处理。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收支


第十五条 “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存放行作为“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的受托管理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追偿所得款项中财政部门应得部分及时划转至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账户,用于补充“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融资风险政府补偿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激励评价


第十七条 “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合作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各产业平台和街道应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所掌握的企业重大事项,对企业财务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利好或不利情形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实施监控,并按监管规定将失信信息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禁止其继续申请办理“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


第十九条 “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实行定期通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形成评价意见,通过“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工作小组进行通报,项目整体开展情况将纳入合作金融机构综合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各产业平台和街道在行业政策、融资服务、产品推介和业务评价等方面进行密切联系,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助力深化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按照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来源:江北新区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