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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协力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发展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26  浏览次数:

省商务厅(自贸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南京海关

省税务局  江苏证监局  省药监局  省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有关部门协力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发展政策措施》(苏自贸办函〔2021〕21号),进一步明确实施要求和办事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如下。


01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并争取纳入省级试点。

服务事项: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培育,并争取纳入省级试点。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法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组建创新中心的牵头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技术创新处。经办单位: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理材料:根据《关于开展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一批)试点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5〕823号)、《关于做好第三批培育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工信创新〔2019〕631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文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02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中心(平台),创新评估模式,支持通过远程视频会商、属地评估、“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风险评估,提高评估效率。

服务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模式。

适用范围: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单位登录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平台发送评估申请,南京海关审核后发起风险评估指令,按照属地原则,由南京海关隶属金陵海关或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上报南京海关。南京海关根据特殊物品风险等级,依规确定风险评估形式,并在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和苏州片区主管部门搭建的特殊物品风险评估中心(平台)协助下,实施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牵头处室:卫生检疫处。

协办单位: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自贸片区相关主管部门,南京海关隶属金陵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办理材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03对自贸试验区拟申请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对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优先进行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

服务事项:政策咨询、监督检查。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的医疗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备案后60日内监督检查。

办理方式:拟申请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s://www.nmpa.gov.cn/)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申请人可电话、邮件或当面咨询。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04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并有意愿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进行机构备案和计划研究的项目按国家要求进行备案申报;对获得备案机构使用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服务事项:对自贸试验区内拟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机构和项目进行备案申报,并对备案成功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符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条件的医疗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备案。

办理方式:(1)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对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立项审查程序和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将经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提交备案申请。(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备案申请。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责任处室: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处。

办理材料:(1)机构申请备案材料诚信承诺书;(2)项目立项备案材料;(3)机构学术委员会审查意见;(4)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5)备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05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主体积极申报生物医药领域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服务事项: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主体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适用范围:根据每年发布的生物医药领域相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的相关条件,由自贸试验区相关创新主体自愿申报或由相关部门组织推荐.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社发处、成果处。

经办单位:自贸试验区创新主体涉及的科技主管部门。

办理材料:《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及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


06为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创新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提供相应政策咨询。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申报科技计划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

服务事项:对研发、生产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

适用范围: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创新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注册的企业;符合科技计划申报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可电话、邮件或当面咨询。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


07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涉及人的区域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服务事项: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规范开展工作。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涉及人的区域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办理类型:业务指导。

办理方式: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对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指导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涉及人的区域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责任处室:科教处。

经办单位:自贸片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08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生物医药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组建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导航工作。

服务事项:对自贸试验区内生物医药产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专利导航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生物医药产业技术领域申请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项目,或者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择优立项、业务指导。

办理方式:对于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同等条件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生物医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对于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省知识产权局优先予以备案,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指导。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责任处室:产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办理材料:项目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联盟备案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09依托中国(江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及专利快速预审、确权、维权和协同保护工作。

(一)服务事项: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领域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

适用范围:在南京、苏州自贸片区内注册登记的生物医药领域企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快速审批备案手续(备案网址:https://cnippc.cn(南京)),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进入备案主体名单。备案成功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该网站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

责任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处室: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经办单位: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办理材料: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办理专利快速审查业务,应通过网站提交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全套文件。


(二)服务事项:开展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服务。

适用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创新主体有关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创新主体可以通过维权援助热线(4008869661)、电子邮箱(sos@jsipp.cn)、在线维权网站(http://12330.jsipp.cn)以及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六楼服务窗口D12提交申请。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责任处室:知识产权保护处。

经办单位:中国(江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办理材料:创新主体需提供相应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和事由的支撑材料(如知识产权被侵权的证据等)。


10推动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实施药品管理法。

(一)服务事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下受托生产备案。

适用范围:住所地为江苏省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注册人委托生产备案的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经审核后办理。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经办处室: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

办理材料:医疗器械受托生产备案表;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受托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受托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例如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证明文件);经办人授权证明。


(二)服务事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下产品注册。

适用范围:产品需委托生产情形下,住所地为江苏省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事项的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试点结束后逐步过渡到线上办理),经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后办理。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经办处室:行政审批处。

办理材料:除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等要求外,还需提交: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能力自查报告;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现场考核评估报告;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复印件;转移文件清单。


(三)服务事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下生产许可事项。

适用范围:受注册人委托生产情形下,住所地为江苏省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的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试点结束后逐步过渡到线上办理),经现场核查后办理。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经办处室:行政审批处。

办理材料:除应当符合省药监局对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报资料的要求外,还需提交: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受托生产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受托生产产品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受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复印件。


(四)服务事项:药品委托/受托生产许可事项。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拟申请药品委托/受托生产许可事项的企业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申请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并根据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交相关材料。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11支持自贸试验区从事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测试等外包服务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事项:支持自贸试验区从事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测试等外包服务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适用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测试等外包服务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所在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省科技厅高新处、省商务厅服贸处、省财政厅税政处、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省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经办单位: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科技局。办理材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年度纳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明材料(详细申报材料见年度申报通知)。


12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

服务事项:支持申报纳入年度省重大项目清单。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苏政办发﹝2021﹞1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生物医药项目。

办理方式: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

经办单位:南京江北新区经发局、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局、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南京市发展改革委、苏州市发展改革委、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

申报材料:根据《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苏政办发﹝2021﹞1号)进行申报。


13研究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业务。

(一)服务事项:为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审批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研发”等新型业务的申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申请单位按属地原则向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递交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开设保税研发专用账册,申请单位凭账册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业务。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牵头处室: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经办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连云港海关。

办理材料: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申请书。


(二)服务事项:为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审批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等新型业务的申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单位向苏州工业园、连云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递交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书面申请材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牵头商务、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监管方案,报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备案。通过备案后,申请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开设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凭账册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业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

牵头处室: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南京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经办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连云港海关。

办理材料: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申请书。


(三)服务事项:为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审批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保税维修”等新型业务的申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单位向地方商务部门递交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书面申请材料,地方商务部门转呈国家商务部,国家商务部会商海关总署后批复。申请单位凭商务部同意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批文向主管海关申请开设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凭账册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业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

牵头处室: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南京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经办单位:南京海关隶属金陵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连云港海关。

办理材料: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申请书。


14为南京、苏州药品进口口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进口生物制品通关备案和首次进口化学药品通关备案职能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配合连云港申报药品进口口岸。

服务事项: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协调沟通。

适用范围:申请进口生物制品通关备案、首次进口化学药品通关备案、药品进口口岸的政策咨询。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可电话、邮件或当面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和苏州中心在人员、技术、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作好能力储备,条件成熟,向省药监局申请,由省政府向国家药监局申报。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支持连云港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供技术人员培训,对其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进行指导。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15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设零售药店。

服务事项:为生物医药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设零售药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开办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零售药店的许可事权划分,申请人按照属地原则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责任处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窗口。

经办单位: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办理材料:资料提交人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拟经营药品的范围;拟设置药店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图(标注长、宽、高)及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含保证在职在岗声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注册证、体检表、聘用合同(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表;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连锁门店开办还需提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16指导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加快制订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服务事项:指导自贸试验区在内的各有关地区推进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加快制订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适用范围: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出台省级层面的差别化政策措施指导性意见,指导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加快制订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运行监测协调局。

经办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依托省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制度,鼓励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优先在我省申请挂网,优化挂网条件、简化挂网流程,及时为临床引入创新成果。

服务事项:为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提供优先挂网渠道。

适用范围:注册分类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阳光挂网的办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新药品的认定标准有调整的,依据新的标准执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生产企业通过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提交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按申报价格在省平台挂网。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责任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18在我省工程系列职称增设生物医药工程专业,研究制定生物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授权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组建生物医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试点开展生物药工程副高级职称评审。

服务事项:组织开展生物医药副高级职称评审。

适用范围:在苏州自贸片区从事生物医药工程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办理类型:申报评审。

办理方式:申请人根据年度职称评审通知要求自愿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苏州自贸片区生物医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由苏州自贸片区生物医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

经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理材料: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提供。


19研究制定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办法。在设立我省生物医药工程职称专业基础上,制定生物医药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开展生物医药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工作。

服务事项:组织开展生物医药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

适用范围:在江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从事生物医药工程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工作,且取得生物医药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办理类型:申报认定。

办理方式:结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申请人根据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办法要求自愿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报送相应职称层级的办事机构,省人社厅与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社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议认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

经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理材料: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和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办法要求提供。


20支持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

服务事项:支持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符合上市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

办理方式:加大培育工作力度,加强辅导监管工作,把好上市入口关。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

经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发展二处、江苏证监局综合业务监管一处。


21支持自贸试验区为生物医药企业搭建专业信息数据服务平台。

服务事项:将自贸试验区为生物医药企业搭建的专业信息数据服务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信息数据服务平台纳入自贸试验区重点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内建设的符合支持条件的生物医药专业信息数据服务平台。

办理类型:申报评审。

办理方式:南京、苏州、连云港自贸片区管委会按照省商务厅(自贸办)统一部署安排,将片区内建设的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专业信息数据服务平台梳理汇总,审核后统一报省商务厅(自贸办)。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专业信息数据服务平台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给予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自贸办)。

责任处室: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处。

经办单位:南京、苏州、连云港自贸片区综合协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