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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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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1号、苏财教〔2006〕24号)、《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宁科规〔2015〕1号)、《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9〕3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江北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新区直管区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主要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中间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新区直管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建设培育与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管理工作;负责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工作;负责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评审与推荐上报工作。各产业平台、街道负责辖区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初审推荐及属地化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营的经费,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配合省市、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 认定(推荐)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分级培育、逐级认定建设机制,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级申请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第六条 申请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管理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在江北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二)拥有与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5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

(三)拥有相对独立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比较完备的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体系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

(六)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江北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并已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

(二)达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申请纳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建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满一年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三)重点支持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

(四)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五有”要求:

1. 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满足研发的需要,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 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3. 拥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

4. 有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

5. 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上年度专利申请须1项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任务。


第九条 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的企业,建有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必须参加“南京市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统计。


第十条 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入库企业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推荐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企业围绕新区“两城一中心”产业方向布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评审与认定(推荐)程序:

(一)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各产业平台、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三)受理申报;

(四)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

(五)研究与公示;

(六)确定立项或推荐名单;

(七)结果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培育服务与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所属产业平台、街道与新区部门联动培育机制。对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的企业,采取定期辅导、参加调查统计等方式,动态了解培育建设情况。已验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参加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按照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标准,规范落实经费管理、运行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涉及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主要负责人、场所等事项的变更,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平台、街道审核确认后,报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六条 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认定为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存在市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应取消资格情形。


第十七条 对建有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在其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支持参与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联合攻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科创江北